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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津杂技文化学校章程
2022/12/28

宁津杂技文化学校章程


( 2012-11-22 )

宁津县杂技文化学校章程


(宁津县宝莲华学校新校区)


第一章 总则 


第一条 宁津杂技文化学校(以下简称学校)是具备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以培养人才,发展教育为宗旨的民办学校。


第二条 学校地处宁津县文昌路南首。 


第三条 学校比照有限公司形式组建而成。 


第四条 宁津县教育局为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,负责学校的批准设立、变更、终止及监督管理。 


第二章 股本金 


第五条 学校的货币资本金总额预计为人民币11000万元。 


第六条 学校的股本金对外募集部分(3000万)由企业股和个人股组成。每股10元,企业股认缴不低于5万股,个人股不低于1万股。


认缴出资以货币出资为限,且应在认缴期限内足额认缴。


第七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。股东对学校的责任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。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:


(一)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其本人或通过其代理行使表决权。


(二)对学校的经营活动等提出建议。 


(三)经董事会同意转让股份,对外转让的,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,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


(四)按其股份取得红利。


(五)子女上学减免学费。 


(六)按其股份所占比例取得学校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。


(七)对学校违反国家法律、政策,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,有权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或向学校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。 


股东主要有以下义务 


(一)按其入股方式缴纳股金。


(二)按其可认缴股份共同承担经营风险。


(三)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所获红利,并依法纳税。 (四)维护学校信誉、宣传与学校有关的教育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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