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津杂技文化学校章程
( 2012-11-22 )
宁津县杂技文化学校章程
(宁津县宝莲华学校新校区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宁津杂技文化学校(以下简称学校)是具备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以培养人才,发展教育为宗旨的民办学校。
第二条 学校地处宁津县文昌路南首。
第三条 学校比照有限公司形式组建而成。
第四条 宁津县教育局为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,负责学校的批准设立、变更、终止及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股本金
第五条 学校的货币资本金总额预计为人民币11000万元。
第六条 学校的股本金对外募集部分(3000万)由企业股和个人股组成。每股10元,企业股认缴不低于5万股,个人股不低于1万股。
认缴出资以货币出资为限,且应在认缴期限内足额认缴。
第七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。股东对学校的责任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。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:
(一)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其本人或通过其代理行使表决权。
(二)对学校的经营活动等提出建议。
(三)经董事会同意转让股份,对外转让的,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,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
(四)按其股份取得红利。
(五)子女上学减免学费。
(六)按其股份所占比例取得学校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。
(七)对学校违反国家法律、政策,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,有权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或向学校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。
股东主要有以下义务
(一)按其入股方式缴纳股金。
(二)按其可认缴股份共同承担经营风险。
(三)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所获红利,并依法纳税。 (四)维护学校信誉、宣传与学校有关的教育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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